3.3 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十一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不同,但是在侵权法律保护方面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区分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
至于企业经常误解的在侵权保护时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地位更高,原因并不在于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区别,而在于两者在权利稳定性的区别。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审查,因此在侵权纠纷处理时,一般需要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用来进一步确定其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评价报告做出后,两者在侵权界定和法律保护上,并无任何区别。
3.4 实用新型对企业的作用和意义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正在于它有利于商品的改进和市场竞争,一种产品上的小改进算不上什么大的发明,但它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有时候却不可低估,例如日本东芝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就靠一项电暖炉的小发明而恢复了元气;日本三菱电机公司,也是靠发明了一种结构简单的用于减轻家庭主妇家务劳动的电被褥烘干机,大受用户欢迎而使该公司得以摆脱经济困境,生意日益兴旺。由此可见,企业完全可以借助实用新型专利,获取产品的保护和相当的经济效益。
且实用新型由于其审查制度以及保护客体的限制,反而更适合保护企业的产品,尤其是在专利侵权界定时,产品往往比方法工艺的发明专利更容易发现,且在侵权界定时更容易比对确定。比如,日本 专利查询,以笔者工作的地区厦门为例,厦门知识产权局2015年公布的专利行政处罚中,80%以上都是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纠纷处罚。
而且据统计,我国在专利许可和质押方面,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占比54.7%,发明为41.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占比54.9%,发明为29.0%。
由此可见,实用新型专利对企业的作用和地位都不低于发明专利,且在有些方面比发明专利带来的作用更积极更快速有效。
3.4 小结
无论是从立法的目的和意义、审查制度以及法律保护上来看,实用新型专利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企业对它的错误理解和运用上。
而作为企业来说,只有正确认识实用新型专利,才有可能有的放矢的去规划和布局企业的实用新型专利战略,在保护自己的改进型产品的同时,获取相应的经济价值。
补充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的灵活性。
比如在企业对产品做出一项发明创造,对其创造性的程度不能很好的把握时,可以选择将发明创造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实用新型会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若该发明创造不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发明人至少可以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若该发明创造满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则只需要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日本专利年费,即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因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同日申请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而进行选择。
日本专利制度简介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日本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日本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如果同为产品技术,则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还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20年。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日本专利制度历史概况
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研究建立专利制度。近年来,日本对日本专利法作了多次修改,日本 专利代理,其中199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采用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审查登记制度,即不再对实用新型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期限由以前的10年改为6年(1994年1月1日实施)。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法取消了公告制,把以前的专利权授权前异议改为授权后异议,缩短了审批和授权的时间。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法对专利收费作了新规定:取消以前的印花,直接交付现金。
日本专利类型
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可多延长五年)。
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6年。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自注册之日起为15年。
日本专利审查制度
日本发明专利审查和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类似,同样采用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和请求审查原则。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同样和中国新型专利审查类似,采用登记制度,无须实质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日本专利,5-7个月内准予注册,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
一、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二、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三、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四、日本加速专利审查制度:
(1)是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2)是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
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
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日本专利申请程序与费用
1.日本特许专利—发明专利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 :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特许专利申请优先权的,需要提供: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3)、日本专利审查程序:
——审查制;
——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
——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体审查。
4)、日本特许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特许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可送英文本,2个月内补日文译本);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3)、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审查程序:注册制。
4)、日本实用新案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3年年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实用新案专利期限:
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以后: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10年
1994年(平成6年)1月1日-2005年(平成17年)3月31日: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申请日起 6年
1988年(昭和63年)1月1日-1993年(平成5年)12月31日:实用新案专利期限为登记日起10年
补充说明: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申请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发给之技术评价书。
3.日本意匠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日本意匠专利申请所需文件:说明书暨图式;委任书(可后补)。
2)、日本意匠专利申请优先权主张:
——他国一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认证本可于3个月内补呈日本政府。
3)、日本意匠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审查制。
4)、日本意匠专利专利维持费:
注册前缴1年年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
5)、日本意匠专利期限:自注册日起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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